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曙光街243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起。
被执行人:张忠文,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单庄乡司庄村147号。
被执行人:张延申,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单庄乡司庄村84号。
被执行人:季梅廷,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单庄乡司庄村27号。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4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1407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593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秦 明
审判员 夏绪军
审判员 史传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姜书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