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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1926号

陈雅芳与魏世洲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陈雅芳,魏世洲,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1926号

原告:陈雅芳,女,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魏世洲,男,195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

第三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八一路356号。

主要

负责人:黄章基,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雅芳与被告魏世洲、第三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陈雅芳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雅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陈雅芳负担。

审判员  李森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玉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