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1926号
原告:陈雅芳,女,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魏世洲,男,195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
第三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八一路356号。
主要
负责人:黄章基,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雅芳与被告魏世洲、第三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陈雅芳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雅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陈雅芳负担。
审判员 李森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玉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