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执59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漳河新区鸿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乐元,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却梅英,女,汉族,1964年1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彭爱国,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湖北爱国石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漳河新区鸿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却梅英、彭爱国、湖北爱国石化有限公司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却梅英、彭爱国所在地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漳河新区鸿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却���英、彭爱国、湖北爱国石化有限公司履行荆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裁[2016]38号裁决书指定由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林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