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民终767号

刘国保与高辉萍、袁清明、湖南伟大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刘兆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国保,高辉萍,袁清明,湖南伟大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刘兆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终7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保,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红,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开明,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辉萍,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原审

被告:袁清明,女,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红,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开明,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湖南伟大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吴致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红,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开明,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刘兆基,男,194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英(刘兆基之女),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上诉人刘国保因与被上诉人高辉萍及原审被告袁清明、湖南伟大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刘兆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国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唐俊平

审判员  成 静

审判员  豆华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愉榕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