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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741号

徐定业与刘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定业,刘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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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741号申请执行人徐定业,男,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刘敏,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徐定业与被执行人刘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刘敏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敏银行存款1108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浩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何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