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3刑初20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德才,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6]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商玉恩、金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5日16时20分许,王德才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在伊通镇山后屯由东向西行驶至伊范公路道口向南拐弯时,同沿伊范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由王某某驾驶的吉CS92**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2016年4月21日经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硬膜外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致脑疝、脑肿胀形成,评定为重伤二级。王德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经伊通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德才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解除车辆扣留通知书等书证,证人王英的证言,被告人王德才的供述与辩解,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含量检测单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理化检验报告等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德才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三轮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德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5日16时20分许,王德才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在伊通镇山后屯由东向西行驶至伊范公路道口向南拐弯时,同沿伊范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由王某某驾驶的吉CS92**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2016年4月21日经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硬膜外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致脑疝、脑肿胀形成,评定为重伤二级。王德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经伊通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德才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德才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王某某对王德才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证明肇事现场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认定王德才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证明王德才静脉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四、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王某某硬膜外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致脑疝、脑肿胀形成,评定为重伤二级。
五、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6年4月15日16点左右,我父亲王某某被三轮摩托车撞了的事实。
六、被告人王德才供述,证明2016年4月15日16点20分左右,在伊范公路伊通县西尖山山后屯路口,我无证驾驶无牌汽油三轮摩托车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的事实经过。
七、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八、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王德才和王某某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王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经检验的事实。
九、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证明王德才无前科劣迹。
十、调解笔录,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王德才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王某某对王德才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十一、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十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的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才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三轮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德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管 平
审 判 员 张丽梅
代理
审判员 王 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栗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