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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民初1112号

王成、博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成,博程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民初1112号

申请人:王成,男,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沈鹏,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博程程,女,198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王成诉刘长山、博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博程程名下的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268号翡翠岛64幢306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70万元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博程程名下的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268号翡翠岛64幢306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至2019年8月1日止。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转让、抵押、变卖。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慧

审判员 霍园园代理审理员陆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