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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字第2203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福建省大象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王阳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福建省大象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王阳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字第2203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二路泉塘工业园。负责人苏敏。被执行人福建省大象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龙头岭。法定代表人郭奉里。被执行人王阳武,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大象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王阳武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福建省大象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王阳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大象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王阳武6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6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