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0执1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歉,女。被执行人梁润为,男。被执行人梁占一,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涞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梁润为、梁占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润为、梁占一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梁占一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用社有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梁占一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用社xxxxxxxxxxxxxxxxxx的工资款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文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