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44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封某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06年9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2016年3月2日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强制措施2016年3月17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莱西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6)441号指控事实2016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封某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为以吸食“冰毒”为目的的陶某联系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1克,并以“加油钱”的名义向陶某索要100元人民币,明显超出了必要交通费的限度。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封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刘兴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昕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