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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8执字223-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与王某、卫某、孙某、刘某、孙某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王某,卫某,孙某,刘某,孙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8执字2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以下简称夏县邮政银行)。法定代表人孙润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洁,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卫某,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某,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某甲,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夏县邮政银行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卫某、孙某、刘某、孙某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某的车辆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银生

审 判 员 张琦& # xB;

代理

审判员 贺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