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426号移送人全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孔春桃,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灌阳县。全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孔春桃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新伟
审 判 员 闫传生
代理
审判员 王 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