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4执62号申请执行人盛德龙。被执行人田文举。被执行人湖北世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法定代表人左敏,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盛德龙与被执行人田文举、湖北世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田文举、湖北世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盛德龙于2016年3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盛德龙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田文举、湖北世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田文举、湖北世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对(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的标的166.1万元及利息,在被执行人田文举、湖北世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盛德龙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彪
审判员 李传祧
审判员 熊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范信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