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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982号之一

康钦容申请执行成都市嘉妮诺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钦容,成都市嘉妮诺鞋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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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9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钦容。被执行人成都市嘉妮诺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秋,经理。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张榜文申请执行成都市嘉妮诺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600元,执行费50元。由于被执行人成都市嘉妮诺鞋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市嘉妮诺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成都市嘉妮诺鞋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2284XXXXXXXXXXXX帐户的银行存款26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邱 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徐林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