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7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德艳,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辉,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法定代表人于军,��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安顺,市长。再审申请人张德艳、张辉因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终字第39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耿宝建、
审判员李德申、
代理
审判员周觅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二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张德艳、张辉于2015年1月5日向海淀区人民政府邮寄了《依法行政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村主街北一区53号和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村主街南一区42号所在土地进行补偿安置。2、依法将处理结果作出书面纸质答复并��达申请人。海淀区人民政府于1月6日收到张德艳、张辉提出的《依法行政申请书》。后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将申请书转至海淀区北部地区开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北部办),北部办收到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交的《依法行政申请书》后,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回复意见,主要内容为:《依法行政申请书》中提及的前沙涧村主街北一区53号、前沙涧村主街南一区42号位于苏家坨镇××村,该村于2011年启动了村庄腾退工作,腾退实施的主体为前沙涧村委,补偿安置政策按照2011年9月10日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苏家坨镇××村宅基地腾退安置及补偿工作实施细则》执行。上述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宜,请你们与前沙涧村委会协商解决。张德艳、张辉以海淀区人民政府没有作出书面回复为由,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于2015年4月23日向海淀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海淀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了证据。2015年6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京政复字[2015]44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张德艳、张辉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本案中,张德艳、张辉向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对征收其房屋所在土地进行补偿安置,并要求海淀区人民政府将处理结果作出书面答复。海淀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由北部办作出的回复意见证明,张德艳、张辉房屋所在地位于苏家坨镇××村,该村于2011年启动了村庄腾退工作,腾退实施主体为前沙涧村委会,故海淀区人民政府没有作出补偿的职责,其将张德艳、张辉的申请转交北部办答复并无不当。张德艳、张辉提出的确认海淀区人民政府对张德艳、张辉于2015年1月5日提出的依法行政申请拒不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北京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张德艳、张辉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了受理、答复通知等法定程序义务,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张德艳、张辉,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张德艳、张辉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政复字(2015)441号),判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张德艳、张辉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德艳、张辉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再审申请人张德艳、张辉向我院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北京高院二审判决。2、依法确认海淀区人民政府拒不答复行为违法,并判令依法作出答复。3、依法撤销北京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并判令对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起因在于张德艳、张辉曾向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对征收其房屋所在土地进行补偿安置,并要求海淀区人民政府将处理结果作出书面答复。原一、二审判决已经查明海淀区人民政府并不具有作出补偿的职责,其将张德艳、张辉的申请转交北部办答复并无不当,也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张德艳、张辉提出的确认海淀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北京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张德艳、张辉对此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因此,一、二审人民法��裁判并无不当。综上,张德艳、张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德艳、张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耿宝建
审 判 员 李德申
代理
审判员 周 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