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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1433号

徐艳有、巫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艳有,巫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徐艳有,农民。被执行人巫正,农民。徐艳有与巫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艳有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巫正归支付工程款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巫正无房屋登记、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艳有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巫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4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祝明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