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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2298号

韩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韩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298号

原告:韩某,男,1993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张某甲,女,1994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张某乙,男,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某甲之父。

被告:李某,女,1965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某甲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剑锋

代理

审判员  陈 磊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