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298号
原告:韩某,男,1993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张某甲,女,1994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张某乙,男,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某甲之父。
被告:李某,女,1965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某甲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剑锋
代理
审判员 陈 磊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