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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5852号

胡秀花与金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秀花,金奇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5852号原告胡秀花,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金奇全,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秀花与被告金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于案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胡秀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圣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