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5852号原告胡秀花,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金奇全,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秀花与被告金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于案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胡秀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圣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