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163号申请执行人雷华淑,居民。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宝利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罗小龙,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华淑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宝利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宝利丰贸易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0元及其利息,承担诉讼费7720元,负担执行费8477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宝利丰贸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宝利丰贸易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雷华淑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燕娥
审 判 员 吴木东
审 判 员 封加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赵江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