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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3520号

天津市和平区百信通讯器材销售中心与北京康易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和平区百信通讯器材销售中心,北京康易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3520号原告天津市和平区百信通讯器材销售中心,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号平*号。经营者高吉舜。委托代理人段炼,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康易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8号院18号楼6层601室。法定代表人王世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玥,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谦,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原告天津市和平区百信通讯器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北京康易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8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同时撤回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被告撤回反诉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准许被告撤回反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全部由原告负担(已执行),反诉费447元,全部由被告负担(已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殷红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 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