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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28817号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28817号原告(反诉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五路七号长源楼二层。法定代表人陈耀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乐乐,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峰(反诉原告),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反诉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物业)与被告(反诉原告)陈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穆兰独任审理。长城物业之委托代理人张乐乐以及陈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城物业诉称:我公司为国奥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陈峰为国奥村小区x楼x单元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的业主。自2011年11月1日开始,陈峰拖欠物业费,经多次催要,陈峰拒绝交纳。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陈峰支付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41267.42元、垃圾清运费152.5元、垃圾处理费183元以及滞纳金6000元。陈峰答辩并反诉称:我不同意长城物业的诉讼请求。我没有收到过任何长城物业发出的催缴通知,我认为其请求的诉讼时效已过。物业费每平方米3.5元的收费标准如何得出,这些费用用于何处,我都不清楚。我不交物业费是因为物业服务的项目减少。比如:刚入住时,停车场有保安,现在没有了;以前小区有景观花园,现在改成卖菜的了;小区一共四个门,现在北门不开;我们小区是有24小时太阳能热水的,现在没有了;小区内每个楼栋墙体外侧都有一个格子,原来是种装饰花草的,顶层原来也是有植物绿化的,但现在楼栋顶层被盖了违建房屋,而长城物业对这种行为坐视不管;入住时,小区有背景音乐,现在喇叭已经没有了,音乐也没有了;景观喷泉也只在节假日或者有领导视察才会打开;刚入住时,每户有一个紧急呼叫系统,现在这个系统已经用不了。另,长城物业让小区保安居住在小区楼栋的地下室内,这些保安平时比较吵闹,影响我们的生活;长城物业还将地下车库十多个车位租给了洗车房,导致我们业主无法使用车位。长城物业不是我请来的,其进入小区没有通过招投标,我认为长城物业是在非法经营。为此,我提出反诉,要求长城物业公司:1.为我开通直饮水服务;2.恢复太阳能热水系统,保证能够提供24小时能烫伤人的热水(50度左右);3.拆除D1、D4、D5楼楼顶的违法建筑,并恢复原状;4.设立非机动车存车处,清理楼栋内部的自行车,恢复楼道通行。长城物业针对反诉辩称: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将楼顶使用权出售给了顶层业主,通往顶层的通道也在顶楼业主的户内,有些顶楼业主加盖违建,我公司劝阻过,要求他们整改,甚至通知过城管部门来处理,始终没有效果,但我公司从未协助楼顶业主加盖违建。太阳能热水系统现在还在用,热水的温度在40度左右,也是达标的。直饮水现在确实不能提供。刚入住时,因小区人少,所有直饮水系统没有启动,等到入住人员多了,发现设备已经老化了,不能使用了。我们每年也和开发商协商解决设备更换问题,但没有结果。但我公司要指出的是,热水和直饮水是单独两个收费项目,并不在物业服务提供项目之内。小区东区、北门是消防通道,所以封闭不开。背景音乐在每天下午5点开始播放,其他时段因为有业主投诉扰民,所以不是整天都在播放。景观花园没有改成菜场。地下室的产权是开发商的,现在是开发商在使用、出租,或作为开发商的仓库。业主户内的紧急呼叫系统是可以使用的,但有的业主反映误报率比较高,所以就关闭没有启用。但呼叫设备上有复位键,只要按复位键就可以开通使用。小区确实没有设立非机动车存车处,但我公司会定时对楼道内的杂物进行清理。综合上述,我公司不同意陈峰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3日,国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长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国奥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深圳市长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国奥村提供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奥运会结束后买房人正式入住之日起至2011年10月30日止。后国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长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国奥村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该项目的住宅物业费调整为3.5元每月每平米。另查,《国奥村业主临时公约》规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为3.5元每月每平米,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每户每年,生活垃圾处理费3元每户每月。业主于办理入住时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按入住通知书所确定的交房日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物业服务费用按年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个缴费年度前1个月内交纳下一年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未按照公约、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日加收应交纳费用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经询,陈峰确认其为x号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93.29平方米。2009年7月20日,深圳市长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现原告名称。陈峰缴纳了截至2011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清运费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庭审中,陈峰还提出物业服务问题,认为小区的直饮水、太阳能热水系以及呼叫系统存在问题,楼内通道停放非机动车,地下室出租给保安或其他外来人员,小区绿化减少以及住宅楼顶层搭建违章建筑的现象严重。陈峰为此提出反诉。对于违建的问题,长城物业向本院提交了照片以及函件,载明其向有关部门反映过违建的情况。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前期合同、公约及照片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长城物业为国奥村提供物业服务,陈峰应向长城物业交纳物业费、垃圾清运费以及垃圾处理费,具体金额本院由核算。因部分费用缴费期限尚未届满,故该部分本院暂不支持。陈峰认为长城物业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因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服务性及持续履行的特点,对此物业公司也提供了证据予以证实;考虑到陈峰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明显怠于主张权利,故本院不支持陈峰的该项抗辩。对于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在物业服务公司存在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时,即物业服务公司出现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做法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纵观本案,陈峰提出的物业服务中存在的瑕疵,对此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协调予以改进,但上述情形不能证明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业主丧失了根本上的合同利益。同时,陈峰所主张的“服务问题”亦不能依据短时间的服务质量问题或者单个、局部的问题认定,而应考虑小区整体的服务情况和小区的持续状态确认。故陈峰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违建的问题,当事方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于热水系统及直饮水系统的问题,因尚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疏于维护,故本院难以支持陈峰的该项反诉请求。关于滞纳金,本院考虑到陈峰的抗辩意见,再结合小区的现实情况,本院对长城物业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陈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7月31日的物业费三万八千五百六十一元三角五分、垃圾清运费一百四十二元五角以及垃圾处理费一百七十一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峰的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49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3元(已交纳25元,余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陈锋负担38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陈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穆 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许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