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1326号原告蒋伟。被告谭进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伟诉被告谭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伟在接到本院发出的书面催缴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朱勇 来源:百度搜索“”
蒋伟与谭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1326号原告蒋伟。被告谭进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伟诉被告谭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伟在接到本院发出的书面催缴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朱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