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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民申804号

杨武其与田育平、田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武其,田育平,田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80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武其,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米玉洁,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后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育平,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滑菊芳,女,汉族,系田育平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丹,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

法定代表人:杨世东,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苑研发中心*栋***层。

法定代表人:原廷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媛,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武其与田育平、田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陕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武其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武其申请再审称:1、鉴定单位对杨武其车辆的鉴定结论为杨武其车辆车底部痕迹系“底部与软物接触形成”,该软物是何物并没有明确,故不能证明杨武其车辆底部与行人接触,该证据不能作为杨武其车辆撞上田育平的依据。交警部门应当对田育平的衣物进行鉴定,只有进行衣物鉴定才能最终确定杨武其是否撞上田育平。2、田雷虽然是现场的目击证人,但其与田育平有亲戚关系,其证言不应采信。3、田丹与田育平发生交通事故以后,田丹逃逸,田丹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审法院认定田丹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没有依据。综上认为,杨武其驾驶的车辆未撞上田育平,田育平的伤情与杨武其无关,其伤情系第一次田丹的交通事故所致。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被申请人田丹称:1、事发当日田育平经历了两次交通事故,第一次与田丹的交通事故系田育平醉酒追尾,故不可能撞上田育平的头部。第二次交通事故是杨武其驾驶车辆撞伤田育平。交警部门在对杨武其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经明确杨武其车辆右侧与行人相撞,鉴定结论也证明其“车辆底部与软物接触”,该软物在该事故中只能是行人。2、田雷是当时现场的直接目击证人,其在交警部门的陈述应当采信。田雷与田育平虽都姓田,但不是亲戚。3、田丹没有肇事逃逸,因为是田育平追尾,田丹当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所以没有停车,事后到交警部门补办车牌时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也积极地对田育平进行了赔偿。请求驳回再审申请。被申请人平安财保陕西分公司称:如果杨武其不承担责任,则其公司就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被申请人田育平未参加听证。被申请人人民财保西安分公司未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是杨武其是否撞伤了田育平,杨武其应否承担责任。2013年12月24日19时40分许,田育平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与田丹驾驶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致田育平受伤。在案外人田雷、田英仓对田育平施救的过程中,杨武其驾驶小型轿车再次将田育平撞伤。田育平住院病案所载,田育平伤情集中在头部、胸腔及左臂,而追尾、碾压均有造成上述伤情的可能。【2014】车鉴字第36号(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中载明杨武其驾驶的“陕A136**长城牌小型轿车车底痕迹是与软物接触形成”,且当时的现场目击证人田雷在交警部门的陈述中称杨武其车辆迎面驶来,撞上其二人。故原一、二审法院依据交警部门对第二起交通事故作出的长公交认字【2013】第8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武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判令杨武其在第二起交通事故中对田育平损伤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杨武其认为交警部门未作衣物鉴定,其鉴定结论不能证明车辆底部与之形成擦痕的“软物”为行人即田育平之理由,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综上,杨武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武其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杰

代理

审判员 赵 敏

代理

审判员 石 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