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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2066号

崇州市文井江兴然石粉厂与成都市红南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崇州市文井江兴然石粉厂,成都市红南桥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2066号原告崇州市文井江兴然石粉厂,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怀远镇富丽村10组。法定代表人李永超,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晓华,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兴,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红南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经济开发区创新路力兴之家A区8-9号。法定代表人高亚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州市文井江兴然石粉厂诉成都市红南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崇州市文井江兴然石粉厂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成都市红南桥建材有限公司在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在80万元内、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在100万元内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崇州市文井江兴然石粉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成都市红南桥建材有限公司在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在80万元内、在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在100万元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许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