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326号原告榆林某公司。被告朱某某。
原告榆林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榆林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杨桂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