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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4326号

原告榆林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榆林某公司,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326号原告榆林某公司。被告朱某某。

原告榆林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榆林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杨桂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