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21刑初23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强,男,汉族,1982年2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被告人顾大竹,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许珂,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倪文龙,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强、顾大竹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强、顾大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王小强向顾大竹提议采取冒充质检站工作人员,向建筑商出售书籍的方式骗取���人钱财,顾大竹表示同意,后由王小强准备好假发票、《最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手机等。2016年3月23日,由王小强冒充简阳市质检站站长,打电话联系浙江凯邦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袁某某、四川省龙泉山灌区管理处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杨某某、四川省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鄢某,取得信任后,遂要求三被害人购买《最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并安排被告人顾大竹在王小强与被害人约定好的简阳市建设中路玛莉亚医院外、东城新区紫荆大酒店外,将书和购书发票交给鄢某、袁某某指派的蔡某某、杨某某指派的陈某某,并收取每套书籍的费用2980元,共计8940元。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王小强冒充安岳县质检站站长,电话联系四川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姚某,取得信任后,要求其购买《最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并安排顾大竹在王小强与姚某约定好的安岳县岳阳镇解放街妇女儿童医院外,将书籍和发票交予姚某指派的蒋某,在交付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将搜查出的手机3部、《最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6本等物品予以扣押。被告人王小强、顾大竹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清了被害人损失,取得其刑事谅解。社会调查报告显示,顾大竹无其他犯罪记录,家庭、基层组织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小强、顾大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社会调查报告、刑事判决书、随案移送清单、收条、谅解书、办案说明、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证人蒋某、蔡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张某的证词、被害人袁某某、杨某某、鄢某、姚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小强、顾大竹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强、顾大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王小强、顾大竹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小强提出犯意、准备作案工具、电话联系被害人、约定作案时间、地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顾大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王小强、顾大竹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王小强、顾大竹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小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小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顾大竹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最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十八本、手机三部、身份证四张、电话卡十五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袁林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