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691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练鹏。委托代理人袁琳暄。被告陈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见习
书记员 丁海琴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691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练鹏。委托代理人袁琳暄。被告陈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见习
书记员 丁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