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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6917号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691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练鹏。委托代理人袁琳暄。被告陈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见习

书记员 丁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