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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刑初333号

杨新华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放火
当事人
杨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02刑初333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新华,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宜春市袁州区。2016年3月10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袁州公安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易惠新,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6]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新华涉嫌放火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春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新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5日,经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杨新华应偿还徐某借款30万元,但杨新华至今尚未偿还上述借款。时至2016年1月13日上午,徐某的朋友发现了被告人杨新华的行踪,便将其带至宜春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的长兴寄卖行,并将此事电话告知了徐某和邓某。两人遂来到长兴寄卖行和被告人杨新华商议还款事宜,徐某告知杨新华已将3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邓某,在长兴寄卖行待了一段时间后,杨新华因害怕便报了警。随后,杨新华等人被带至秀江派出所继续调解,但调解未果。21时许,杨新华等人从派出所出来,徐某要被告人杨新华到其家中继续协商,但杨新华不愿去,邓某的朋友潘某、马某遂将其带上龚某驾驶的越野车。当该车行驶至人流密集的双桥下坡路段时,被告人杨新华从腰间掏出装满汽油的矿泉水瓶,将汽油倒入车内并用打火机点燃,整车随即开始燃烧,龚某、潘某、马某见状赶紧下车,被告人杨新华也趁乱逃离现场。大火造成龚某轻微伤,赶来救货的李某轻微伤;越野车被完全烧毁,经宜春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76万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杨新华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新华辩称,由于对方拳打脚踢,自己被打的头脑不清醒,想自尽才点的火,且鉴定损毁物品的价格偏高。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新华是由于受到被害人一方对其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后才采取的行动,其目的是为了逃避被害人对其的人身伤害,犯罪事实调查不清,起诉书对本案定性不当。2、被告人杨新华放火是为免遭被害人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其行为超过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按照毁坏他人财物追究其法律责任。3、被告人杨新华主观上没有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在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上不构成放火罪。且在及短促的时间内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对其放火结果难以预料,应当属于“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犯罪,不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犯罪。4、被告人杨新华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一方的损失,且与被害人之一胡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胡某的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新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经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杨新华应偿还徐某借款30万元,但杨新华至今尚未偿还上述借款。时至2016年1月13日上午,徐某的朋友发现了被告人杨新华的行踪,便将其带至宜春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的长兴寄卖行,并将此事电话告知了徐某和邓某。两人遂来到长兴寄卖行和被告人杨新华商议还款事宜,徐某告知杨新华已将3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邓某,在长兴寄卖行待了一段时间后,杨新华因害怕便报了警。随后,杨新华等人被带至秀江派出所继续调解,但调解未果。21时许,杨新华等人从派出所出来,徐某要被告人杨新华到其家中继续协商,但杨新华不愿去,邓某的朋友潘某、马某遂将其带上龚某驾驶的越野车。当该车行驶至人流密集的双桥下坡路段时,被告人杨新华从腰间掏出装满汽油的矿泉水瓶,将汽油倒入车内并用打火机点燃,整车随即开始燃烧,龚某、潘某、马某见状赶紧下车,被告人杨新华也趁乱逃离现场。大火造成龚某轻微伤,赶来救货的李某轻微伤;越野车被完全烧毁,经宜春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76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新华的供述:2016年1月13日上午9点半左右,我碰到2015年初六的时候我去胡某家拜年时带我到宾馆去的那个人,他看到我就坐到我车上去,让我开车往地区医院这边走,然后我就按他指的把车子停在地区医院对面的一个当铺口,事发前几天我本来想给摩托车加油,就用瓶子装了油,后来忘记加就放在车上,我跟着他下车的时候考虑到我人都被带到当铺了,如果有人打我打得难过我就用汽油烧死自己,那样打我的人也要对我死的事情负责,可以让那些人为我的死付出代价。之后我们就到当铺内的一间办公室里,那里还有两三个我不认识的人,等了半个小时左右房间里进来一个姓邓的和另外几个人,姓邓的人跟我说:快去弄钱,徐某把你欠她的钱转到我名下来了。我没有出声,坐了十几分钟后他不知道在哪里拿了一个铁锤放到茶几上,说:快想办法,不然到了晚上就什么都没得说了。将近一点钟的时候,他们又催我还钱,我打了几个电话都没有借到钱。到了下午4点钟的时候徐某过来了,她说:小杨,我借了姓邓的40万,我把你的账转给他了。我说:阿姨,我要还钱只会还给你,我只欠你的钱。徐某说:我不管,反正我借了他的钱就要他全权处理。之后她就走了,到了吃晚饭的时候有一个光头对我说:吃饱点,等下晚点挨打。之后就有三个人把我带到秀江外滩旁边的一个贸易公司去了,之前那个拿铁锤的人说:你快想办法,快弄钱来,晚点没弄钱来你就不好过。当时我就想打电话找谁借几万块钱给他们,问了几个人都没有借到钱,到晚上9点多的时候我担心会挨打就发短信给我公司的员工易琴要她帮我报警。发完短信后不久,警察就过来了,姓邓的不肯警察把我带走,警察就说:你们有什么事到派出所去处理。到秀江派出所之后,姓邓的那边又来了一些人,徐某和胡某也过来了,在派出所待了一个多小时也没有处理好这个事情,姓邓的手下把我扯到派出所门口,我不肯走,就有几个人边打我边把我往车上推。上车后我左右各坐一个人,前面一个开车的,在车上还有人打我。我当时被打的难过,不知道他们要带我去哪里,想到如果被他们拖到山上去的时候肯定会被打得半死,还不如自己死掉就是,我就用左手从我右边腰间掏出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子,拿着瓶子就往身上倒,坐在我左边的人不知道怎么打了下我的手,汽油就浇到我身上和脚上,因为我倒汽油的时候我就把打火机放在我胸前点着火了,所以汽油倒出来浇到我衣服上就着火了,车上也着火了,另外几个人看见着火后就马上打开车门跑下去,我被火烧痛了,求生本能让我跑下车,打灭身上的火后我就沿着河边往东门方向走,走到爱心桥这里的码头我把烧烂的衣服丢掉了,又把头伸到河里用河水止痛,之后边走又边想跳河死掉。我放火当时什么也没想,就是想将自己烧死算了,本来是想将汽油倒在自己身上的,只是被旁边的人推了一下,装汽油的瓶子就掉到了车子里,汽油也只泼了一点在我的上衣和鞋子里。事后我听一个朋友说,当时车子上的人没有受伤,只是车子被烧毁了。2.被害人龚某的陈述:2016年1月13日下午3点左右,我去了邓某的店,邓某跟我说杨阿姨那个钱准备债权转让给他,现在欠钱的杨新华在楼上,我说我也认识杨新华就上去看了下情况,他一个人坐在麻将房里面,说他在要他朋友送钱过来,在我和他聊天的时候,杨新华的朋友就来了,大概来了15、6个人,然后杨新华就在店门口和他的朋友聊天,意思是不到邓某的店里,要去他自己的公司,我就劝他等杨阿姨过来当面说这个事,杨新华同意了,他的朋友也走了。大概过了10分钟左右,秀江派出做一个姓廖的民警过来了,他跟杨新华在楼上聊了半个小时,然后跟我们说要么先到派出所去,要么在这里等杨阿姨来,接着他就走了。过了10多分钟杨阿姨来了,然后杨阿姨、邓某、杨新华三个人在楼上谈了大概40分钟,杨阿姨下楼走后我也吃晚饭去了。吃完饭后我打邓某的电话,他说他在秀江派出所,杨新华叫了很多人来,我也赶到秀江派出所,看到很多人在那里协调这个事情,所以就回到自己车上。大概到了9点多的时候,杨阿姨丈夫说要带杨新华到他自己家去,当时杨新华有点不愿意,不知道哪几个人把他带上了我的车,当时杨新华坐我后面,杨阿姨老公要我开车到杨新华家里去,我开车从派出所出来以后下坡在青龙超市那里右拐,刚拐过弯我就闻到一股汽油的味道,然后驾驶室驾驶位和副驾驶位中间的扶手那里就开始着火,同时听到杨新华说烧死你们去。我就立马扑了两下火,看到扑不灭就马上下车打119报警,报警时对方说已经接到了报警过来了,等119到的时候车子都快烧完了,杨新华不知道什么时候跑掉了。3.证人徐某的证言:我是来说明下2016年1月13日在双桥旁青龙超市门口车子被烧的情况。几年前我老公胡某借了88万元给杨新华,约定两分的利息按月支付,过了一个多月后杨新华又找我老公借钱,我老公就从朋友那里借了40万给杨新华,之后杨新华还想借钱,我就在我朋友那里借了40万,加上我自己的钱总共85万又转借给杨新华。之后杨新华每月按约定付利息,前年我儿子要买房子我就催杨新华还钱,他陆陆续续还了一些钱后还欠30万,欠我老公的本金128万全都没有还。2014年11月我们两夫妻就找不到杨新华了,起诉经法院调解后杨新华也没露面,到2015年2月25日杨新华到我家拜年的时候,我跟杨新华说我欠邓某的钱一直没有还,都实在是欠的不好意思了,杨新华说得等他弄钱过来才能还给我,后面我们到一个宾馆里协商,邓某和秀江派出所的廖志勇都来了,我把邓某叫到房间外面说:我欠了你的钱,以后你直接问杨新华要钱,等下杨新华会写个承诺书,我把承诺书拿给你。邓某就同意了,我们两个就一起进房间要杨新华写承诺书,写好后我就到楼下复印了一份当着杨新华的面给了邓某一份承诺书复印件,之后就各自回家了。一直到2015年12月31日杨新华还没按照承诺书还钱,我们两夫妻联系他,他就跟我们说是在外地。2016年1月13日上午我朋友的儿子汪某找到了杨新华,就把他叫到邓某的公司,之后汪某就把找到杨新华的事情告诉了我,下午我就去了邓某的公司,我当着所有人的面说:杨新华,你承诺的这40万就直接还给邓某。我又跟邓某说:我欠你的四十万你直接问杨新华要,以后我欠你的钱你就不要问我要了。我还问了邓某四十万的利息怎么算,他说:利息都好说,你把我本金还来就是。当时杨新华没有说什么,后来我接到个电话就回家了。到晚上我接到汪某打来的电话说他们在秀江派出所,我老公就跟我一起去到派出所,之后我们又在秀江派出所那里要杨新华还钱,大概讲了一、两个小时,派出所看到我们有法院的调解书又有承诺书,就要我们自己协商解决,我听到后就扯着杨新华的手说:我要去你家里。因为我知道杨新华住处,我就跟邓某说直接去杨新华家里,然后邓某的两个朋友就把他扯上车,但没有做什么过激的行为,他们的车是龚某在开车,杨新华和邓某的两个朋友坐后面,我和邓某还有一个邓某的朋友坐着另一部车子跟在龚某的车后面,到了双桥下坡的地方我看到龚某开的车着火了,龚某和他们几个人从车上跑下来,有两个人在拍身上的火,杨新华就跑走了,坐在我车上的邓某的一个朋友还跑到前面着火的车上去,被火烧伤了。在派出所的时候杨新华的双手是空着的,出派出所的时候杨新华自称是他弟弟的人碰了下他,估计点火的汽油就是在那个时候给他的。4.证人胡某的证言:我是来反映情况的。第一点是我向法院执行局的漆局长询问后得知,杨新华已经涉嫌50多起非法融资的案子,价值近2000万元,他还欠了我和我老婆徐某一共100多万元,我们于2016年1月13日晚上要求他还钱,在秀江派出所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当时先还一部分,其他的按照时间慢慢还。在走出派出所后,我看到杨新华和三个人上了一辆轿车,回家后我就接到我老婆的电话说那辆车子着火了,杨新华已经跑掉了。第二点是我们当时在秀江派出所调解的时候,我注意到杨新华左手一直放在裤子口袋里没拿出来,无论坐着站着都是这样,出秀江派出所上车的时候手都还没拿出来,所以我猜那个易燃物品就放在左手裤子口袋里,我还听我朋友说杨新华的一个朋友和杨新华的情妇易琴单独叫杨新华出去谈话了,从那个时候杨新华的手就一直放在裤子口袋里。5.证人邓某的证言:2012年中旬徐阿姨借了我40万元,当时打了条子给我,但是是用彭建的名字,一直到2015年1月份左右钱都没有还,2015年2月25日彭建打电话给我说找到了他们的债主杨新华,要我到东门大桥旁的老民政宾馆去,当时还有很多人在宾馆里面,杨新华写了个承诺书承诺还钱给徐阿姨,徐阿姨当时说杨新华只要还了她的钱,就会把欠我的钱还给我。到了2015年12月杨新华还是没有还钱,徐阿姨就跟我说想把这个账转给我,我也大概答应了这个事,但我要求有个正规的协议或者杨新华直接打欠条给我。到了2016年1月13日上午,汪某打电话给我说找到了杨新华,要我也在场,后面汪某跟我说他跟杨新华在长兴寄卖行等我,我大概11点40到了寄卖行,汪某和杨新华还有2个不认识的人在一楼看电视,我就叫杨新华到2楼单独聊天,把徐阿姨借了我40万的事告诉了他,要他想办法先还点钱给我,当时杨新华口头上答应了这个事,但是我要杨新华写个协议,他就是不肯写。后面秀江派出所的廖志勇说来调解这个事,要我们到派出所去处理,但是说这个事不能保证解决,所以我们就都没有去派出所。后面杨新华就一直在打电话调钱,期间龚某打电话给我,我说了下这个事,龚某也过来了一趟,3、4点钟的时候徐阿姨就走掉了,她走了不久就来了10多个人想把杨新华带走,吃过晚饭之后110就把我们带到秀江派出所去了,后面徐阿姨和龚某他们都过来了,在派出所还是要谈杨新华还钱的事,但是也没有解决,派出所就让我们自己协商,出了派出所徐阿姨说要到杨新华家去谈这个事,当时杨新华是上了龚某的车子,结果在青龙超市门口就看到龚某车子里面着火了,当时我在后面具体情况不清楚,龚某跟我说杨新华在他车子里面不知道是倒了汽油还是别的东西说了句烧死你们就起了火,事情就是这样的。6.证人李某的证言:2016年1月13日的晚上,我朋友邓某到我上班的地方(秀江外滩盛浩实业公司)喝茶,在晚上7点左右,有两个民警过来要邓某和在场其他四个人一起到秀江派出所谈,当时我还问了邓某是什么事,但是他没说,之后我也跟着他们一起到了秀江派出所。他们谈了一个多小时,大概是让一个男子还钱,从派出所出来后说是准备去那个欠钱的男子家里看下,当时那个欠钱的男子坐在一辆黑森林人越野车里面,我和邓某还有一个女的坐在后面的一辆红色小轿车里面,前面那辆车从秀江派出所出来往双桥地下走,刚准备拐弯就停下来了,车上的人都下来大喊车子着火了。我跑过去文车子上有没有灭火器,邓某说没有,并说他还有一个包放在车上,我就过去想帮他把包拿下来,但是里面的火将我的头发脸部全都烧到了,我还伸左手去拿包,包没拿到反而将我的左手烧伤了,当时还有一个叫龚某的人被烧伤,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7.证人汪某的证言:2015年正月的时候徐阿姨打电话跟我说找到了杨新华,要我去她家看着杨新华别让他跑掉了,后来杨新华写了个承诺书答应在2015年12月30日之前还给徐阿姨40万元,写好协议就散了。2016年1月13日上午11点左右我在秀江外滩路上看到了杨新华,我就坐到杨新华的车上去,并打电话告诉徐阿姨,徐阿姨要我带着杨新华到邓某的公司去,到了之后徐阿姨、邓某、龚某和杨新华就在公司商量还钱的事情,我当时有事就走掉了,到了7、8点钟李某打电话给我说他们都在派出所了,我就借了辆车去了派出所,等到晚上9点多我看到徐阿姨拉着杨新华一起出来,邓某、龚某几个人就在后面,我听徐阿姨说要去杨新华家里,杨新华被另外几个人带上了一辆黑色的越野车,但是对方没有什么过激行为,徐阿姨、李某、邓某就上了我的车子,走到双桥下坡的地方我就看到杨新华坐的车子着火了,车上的人全都跑下车,李某跑到那辆着火的车那里去开门,有人喊车上有包。我听说是杨新华浇了汽油点的火,但我不知道汽油是哪里来的,只知道在秀江派出所的时候杨新华的弟弟和一个女的去派出所看了杨新华跟他接触了一下,听徐阿姨说杨新华在秀江派出所上楼后看那个女的也跟着上了楼。8.证人潘某的证言:2016年1月13日21点左右,我和我朋友龚某和另一名外号“老表”的人准备将杨新华带上龚某的车子去杨新华家里拿钱。上车后杨新华在车上胡乱的叫,手放在下面,不知道在干什么,当车子行驶到双桥青龙超市旁的时候,杨新华就不知道从哪里拿出一瓶汽油将小车给点燃,我就和龚某还有那名外号叫“老表”的朋友下了车,我和“老表”只烧到头发,在下车的时候因为太慌乱我撞到车门,导致了我手指磕伤,龚某被烧伤了手,下车后杨新华就不知去向了。9.证人马某的证言:2016年1月13日一名欠我们公司债务的男子来到长兴当铺商讨还钱事宜,那名男子称,其朋友下午会把钱送到公司,直到17点那名男子的朋友还没有把钱送到我们公司来,19点时秀江派出所的民警赶到我们公司,我才知道是那名男子的朋友报了警。我们在派出所协商了一段时间,但没有商量出结果。21时左右,我们就把欠我们钱的那名男子拉上车准备去那名男子的家里,上车后那名男子坐在后排中间的位置,那名男子上车的时候手里拿着一个矿泉水瓶,小车开到双桥下的时候,那名欠我们钱的男子突然说“烧死你们去”,这时我就闻到了汽油的味道,那名男子就用打火机打火,随后驾驶室和副驾驶室中间的位置就着火了,我们就跑下车。10.证人易某的证言:2016年1月13日21时10分左右,我开车接女儿回家途经宜春双桥下的时,看到前面不远处一辆车子下来两、三个人,裤脚手臂上有火苗,然后我赶紧倒车,但车子太多倒不了,我就带着女儿下车,那几个人刚下车不久,整个车子就全部烧起来了。1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月13日,被害人龚某报警称杨新华点燃汽油烧其汽车,车子已全部烧毁,龚某手指被烧伤。12.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出具的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比例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是袁州区双桥底下青龙超市门口,被害人车辆全车被烧毁。13.(2016)年宜司法医鉴字第(0056)号与(2016)年宜司法医鉴字第(0057)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龚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4.袁区价认字(2016)048号涉案财务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资格证书,证实被烧毁的车辆价值为217600元。15.被告人杨新华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新华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新华的放火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并导致价值217600元的财物损毁,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新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致二人轻微伤,可适当加重处罚。经调解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新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

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 记员  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