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742-1号原告殷敦林。被告毕晓梅。
原告殷敦林与被告毕晓梅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毕晓梅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孝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胡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