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法执字第742-1号

殷敦林与毕晓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殷敦林,毕晓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742-1号原告殷敦林。被告毕晓梅。

原告殷敦林与被告毕晓梅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毕晓梅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孝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胡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