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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执1370号

杨顺朋、王杰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顺朋,王杰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杨顺朋,男,1971年7月29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王杰香,女,成年人,汉族,现住任丘市。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3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杰香至今未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杨顺朋于2016年7月26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杰香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延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