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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字第1460号

刘桂录与朱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桂录,朱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刘桂录,男,1941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小利,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录诉被告朱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审理,原告刘桂录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刘桂录负担。

审判员  樊世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文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