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1民初1833号
原告:王毛团。
被告:平山县金鑫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山县东回舍镇北水村。
法定代表人:焦新国,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毛团与被告平山县金鑫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鑫乳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霍文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毛团、被告法定代表人焦新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毛团诉称,2012年被告在东回舍村村修建蔬菜大棚基地,并将大棚基地的围墙、大门的劳务工程交给原告施工,后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3680元。原告数年来无数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才于2016年7月3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款凭证。现原告明白被告不会主动给付自己款项,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368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2016年7月3日,被告金鑫乳业公司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今欠王毛毛工程款28400元贰万捌仟肆佰元”。2016年7月3日,被告金鑫乳业公司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今欠王毛毛工程款15280元壹万伍仟贰佰捌拾元”。东回舍村委会2016年7月23日出具的《证明》:“兹证明我村王毛团,身份证号××,与王毛毛是同一人,特此证明”。
被告金鑫乳业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2013年原告给我公司维修蔬菜大棚,给付原告部分款项,至今尚欠28400元;2014年,被告给原告大棚蔬菜基地外移东围墙、维修管道沟、整修土地,施工费共计15280元,一直未付。由于目前公司资金紧张,计划今年年底给付。庭审中,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均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毛团,又名王毛毛。2012年,被告金鑫乳业公司在东回舍村建起蔬菜大棚基地。2013年,原告给被告金鑫乳业公司维修蔬菜大棚,维修完毕,被告给付原告部分施工费,尚欠28400元,至今未付。2014年,被告金鑫乳业公司将外移大棚蔬菜基地的东外墙、管道沟的维修、土地整修等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施工费共计15280元,至今未付。2016年7月3日,被告金鑫乳业公司给原告重新出具了欠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盖有被告公章、并经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的两张欠条、东回舍村委的证明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金鑫乳业公司承认原告王毛团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王毛团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为被告金鑫乳业公司维修蔬菜大棚、外移大棚蔬菜基地东围墙、维修管道沟、整修土地,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而被告却未能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43680元,施工完毕已三、四年,被告金鑫乳业公司却不积极履行给付义务,有违诚信原则,现原告诉求被告给付,依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平山县金鑫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王毛团工程款43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为446元,由被告平山县金鑫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文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韩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