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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62号

天物昌威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边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物昌威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边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天物昌威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与欧洲路之间郑州路以南区域东疆金融贸易服务中心B座5007室08。法定代表人孙广顺,董事长。被执行人边浩。申请执行人天物昌威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边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边浩存款45515.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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