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811民初404号
原告:贾某某,女,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刘某甲、贾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的抚养费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5年9月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12月生育一子刘某甲,2005年10月生育一女贾某乙。婚后起初夫妻感情较好,被告自1999年开始外出务工,2003年至2011年,原、被告均在外务工,期间夫妻之间曾发生争吵矛盾,于是原告于2011年独自回到广元,在广元市利州区务工并照顾子女上学,被告仍在外地务工,其后被告仅在2013年和2014年原告两次受伤及被告父亲生日回家短暂生活,自2014年农历7月过完其父生日后,被告外出至今一直未回,不与原告联系,也未寄钱回家。故诉请支持上列诉讼请求。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等证据,因上列证件均由法定机关颁发,本院当庭核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另申请了证人贾少兵、胡翠莲、刘海燕、易海出庭作证,四位证人的证言均证明原告于2010年起在广元独自务工及照顾孩子,期间原、被告极少在一起生活,但证人证言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破裂。故上列证人的证言,本院不作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5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12月生育一子刘某甲(武汉大二学生),2005年10月生育一女贾某乙(广元市利州区小学五年级学生);原告自述,婚后原、被告在广元市昭化区明觉乡共同修建了土木结构的住房7间、生活用房4间,原告在广元租房居住期间购买了冰箱、电视、洗衣机等家用电器,双方现无共同债权、债务处理;1999年7月被告开始单独外出务工,2003年至2010年双方共同先后在成都、广州等地务工,2010年,原告单独回到广元,在广元市利州区务工并居住生活至今。其间,2013年及2014年,原告两次受伤后,被告曾回广元照顾护理原告,2014年农历7月中旬,被告回家为其父过完生日后外出,原告述称,至今被告未返家,双方亦中断联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经人介绍认识到结婚并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关系承续长达二十余年,应当具有相应的感情基础,且原告近年来两次受伤住院期间,被告均从外地回来护理原告,可见夫妻感情犹存。虽然原告诉称被告自2014年农历7月份外出务工后一直未回家中,也未与原告联系,但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有责任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而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未能提供事实或证据证明有符合其他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存在。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伍万龙
人民陪审员 何开元
人民陪审员 廖云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