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周维平,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成都市顺利海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谢晓冬,经理。被执行人邛崃市顺利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经营者:谢晓冬,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谢晓冬,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杨萍,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周维平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顺利海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邛崃市顺利汽车修理厂、谢晓冬、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83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维平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市顺利海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邛崃市顺利汽车修理厂、谢晓冬、杨萍给付欠款604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顺利海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邛崃市顺利汽车修理厂、谢晓冬、杨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维平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周维平尚未受偿的604900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川0183民初4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市顺利海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邛崃市顺利汽车修理厂、谢晓冬、杨萍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周维平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
人民陪审员 韩 鹃
人民陪审员 曹 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仁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