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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5民初2463号

原告赵体渊诉被告马俊文、马学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体渊,马俊文,马学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2463号

原告:赵体渊,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新源县。

被告:马俊文,男,58岁,回族,个体,现住新疆新源县。

被告:马学勇,男,30岁,回族,现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体渊诉被告马俊文、马学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体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体渊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体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体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费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