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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557号

王晋宁诉候显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晋宁,候显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557号原告王晋宁,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60********,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齐市龙沙区合意社区。被告候显科,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建工小区体校综合楼*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晋宁与被告候显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按原告王晋宁提供的被告候显科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在未送达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故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晋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9.00元,退还给原告王晋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慧颖

审 判 员  闫文新

代理

审判员  韩倩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