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557号原告王晋宁,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60********,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齐市龙沙区合意社区。被告候显科,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建工小区体校综合楼*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晋宁与被告候显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按原告王晋宁提供的被告候显科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在未送达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故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晋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9.00元,退还给原告王晋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慧颖
审 判 员 闫文新
代理
审判员 韩倩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