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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恢字第131号

曾盛林、花友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盛林,花友培,卢崇兰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恢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曾盛林,男,193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花友培,男,193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卢崇兰,女,193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曾盛林与被执行人卢崇兰、花又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的(2011)合民初字第4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崇兰、花又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盛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52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卢崇兰、花又培所有的位于合浦县××州镇××江中心街××号的房地产,由于目前执行条件未成熟,其它又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规定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执恢1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交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志海

审判员  王礼兴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祥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