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1765号原告山东丰尔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田龙,经理。委托代理人文常兴,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帅,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洪库,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梁山悦达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山东丰尔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洪库、梁山悦达汽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丰尔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振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