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终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明生。委托代理人黄泰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少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长明。
上诉人田明生与被上诉人龙少天、龙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询问了上诉人田明生的委托代理人黄泰贵,被上诉人龙长明,于2016年7月5日依法询问了上诉人田明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花垣县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花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彭四海
审判员 龙声波
审判员 向 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唐广政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