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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刑申27号

胡献明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复查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皖12刑申27号胡献明:你为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15)阜刑终字第002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你未伤害赵春梅,两级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本案证据存在矛盾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案经本院审查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