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43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王某,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熊生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杜雅婧 来自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43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王某,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熊生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杜雅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