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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1431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43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王某,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熊生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杜雅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