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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5474号

罗某某与周某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扶养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474号原告罗某某,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鲜桂洪,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李中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汪静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