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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民初521号

朱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杜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6民初521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杜某某,男。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左向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94年农历9月20日结婚,生有一儿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长期分居,感情已破裂。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决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存在问题属实,但主要是原告的过错。被告为了孩子前程考虑,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杜某某与朱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农历9月20日举办结婚仪式,于1996年5月9日在中坝乡人民政府补办的结婚登记。同年3月9日生一女孩,取名杜某甲;2002年8月16日生一男孩,取名杜某乙。自2001年农历5月起,双方分居至今。另查明,杜某某于2009年间单独修建二层楼房一栋(共四间,上、下各两间)。此外,双方再无其他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告朱某某当庭出示的结婚证原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起诉与被告杜已卯离婚,但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杜已卯不同意离婚,就应主动与原告联系,相互沟通,相互包容,以达到家庭的和睦及孩子的健康成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左向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何谢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