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彤,院长。被执行人刘士谦,男,1933年12月23日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刘志达,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与被执行人刘士谦、刘志达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1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文
审 判 员 陈 鹰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爱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