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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131号之一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刘士谦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刘士谦,刘志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彤,院长。被执行人刘士谦,男,1933年12月23日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刘志达,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与被执行人刘士谦、刘志达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1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文

审 判 员  陈 鹰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爱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