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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1060号之一

袁某与万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某,万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0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万某,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平安东街世纪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421241974********。袁某与万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万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陕AM02**号轿车返还给袁某。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袁某承担1400元,万某承担782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交付陕AM02**号轿车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820元。本案执行费为50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0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402执106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严宝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