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0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吕存林。被执行人李小斌。申请人吕存林与被执行人李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2015)凤调确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528元,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2016年6月17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案件款2550元,申请人于当日领取。2016年8月1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剩余案件款2978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人于2016年8月2日领取全部剩余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2015)凤调确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门延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扶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