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7-10号原告张志康,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郭占元,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梁建东,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齐艳强,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康诉被告郭占元、梁建东、齐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齐艳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已裁定对齐艳强所有在其妻子刘秀兰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高阳县商贸城分理处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冻结期限即将到期,原告张志康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该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齐艳强所有的存于其妻子刘秀兰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高阳县商贸城分理处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龙涛
审 判 员 李天颖
人民陪审员 赵理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