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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1民初823号

都匀市大中五金管材批发部与贵州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都匀市大中五金管材批发部,贵州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701民初823号原告都匀市大中五金管材批发部。地址:都匀市新华办事处剑江中路91号,注册号522701600153079。经营者钟庆,系该批发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唐剑梅,系贵州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都匀市甘塘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569227736A。法定代表人楼金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都匀市大中五金管材批发部诉被告贵州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负责人钟庆及委托代理人唐剑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都匀市大中五金管材批发部诉称,2014年原告向被告提供五金器材,截止2014年6月13日经双方核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27676.09元,原告多次找被告支付,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被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327676.09元,并支付占用该款的利息36105元。被告贵州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向被告提供五金器材,截止2014年6月13日经双方核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27676.09元,原告多次找被告支付未果,故原告起诉被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327676.09元,并支付占用该款的利息3610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27676.09元,事实清楚,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36105元的请求,因双方未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都匀市大中五金管材批发部货款327676.09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给付;

二、驳回原告都匀市大中五金管材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7元,由被告贵州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肖         荣         勋

审判员 王         志         坚

审判员 梁         运         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韦有刚(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