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2民初1310号原告何于,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负责人徐国臣,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宇,该单位法务。
原告何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铁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孙桐独任审理此案。原告何于、被告中保铁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于诉称,原告私家车吉AETX**号三菱劲炫SUV于2016年1月14日与被告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2016年2月17日13时20分,吕琳琳驾驶原告投保车辆与吉AW79**号车倒车相撞,致使投保车辆后保险杠损坏。事故经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修复车辆价格为6900元整。
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6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保铁西支公司辩称,原告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坏的后保险杠应当由保险公司收回,再按照车损鉴定数额赔付保险金。诉讼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7日13时20分,吕琳琳驾驶吉AETX**号三菱劲炫SUV行驶至长春市西安大路建设银行楼下与杨林媛驾驶的吉AW79**号车倒车相撞,致使吉AETX**号三菱劲炫SUV后保险杠损坏。事故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吕琳琳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何于为吉AETX**号三菱劲炫SUV所有人。何于为该车在被告中保铁西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14576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1月14日0时至2017年1月13日24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就车损理赔协商未果,原告委托吉林省国证机动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车损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车辆损失为69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车损鉴定结论书及零部件明细表各一份,保险单两份予以证明,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中保铁西支公司应依法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何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原告何于为其自有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依约交纳了保险费,被告承保,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善意的履行。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6900元,该损失金额在保险限额以内,被告应当予以赔偿。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原告何于保险金6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孙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耿莹